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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路费报销
2016-05-05 11:04     (浏览次数:)

1、报销探亲路费条件:

符合渝人发[2002]180号文件及其解答意见规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在职正式教职工

2、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探视配偶和无配偶教职工探视父母,每年1次,报销学院至配偶(父母)工作地(无工作单位的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和普通汽车往返费用。

有配偶教职工探视父母,自结婚次年起计算,每4年1次,报销学院至父母工作地(无工作单位的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和普通汽车往返费用超过本人基本工资30%的部分。

3、申请和报销手续

探亲当年,填写《探亲路费报销申请单》,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持审批后《探亲路费报销申请单》和车、船票到计财处审核报销。

探亲路费只在探亲当年内报销,过时不予报销。

相关文件规定:

1、 教职工探亲假有关规定

2、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规定

3、归侨侨眷、港澳台胞(属)职工出境探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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