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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住院教职工费用报销
2016-05-05 12:00     (浏览次数:)


 

教职工因病(伤)住医院治疗期间,教职工所在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前往探视可报销慰问费用一次,标准为: 元;在教职工住院期间到人事处审批。

各部门有教职工住院,应通知工会、人事处等有关组织和职能部门一并前望探视。

探视住院治疗的离退休人员有关事项,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请向离退休工作处咨询,按离退休工作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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