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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及教职工亲属关系有关事务的手续
2016-05-05 12:00     (浏览次数:)

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涉及亲属关系的有关事务关系到维护教职工及其亲属合法权益,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为此,对有关的具体操作作如下规范:

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范围、格式、内容和手续

1、我处只证明与教职工有血缘关系且在教职工本人档案中有记载的亲属,不证明档案中没有记载的亲属。我处不为非本院正式教职工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证明文本或有关政府部门、公证机关提供的文本格式。证明材料文本内容为:“经核查档案记载:我院教职工XXX(教职工)的XXX(亲属关系)姓名为:XXX,系XXX(工作单位或住所);……”


 

例:

经核查档案记载:我院教职工张X,父亲姓名为:张XX,系重庆市XXXXXXXXX公司职工,

母亲姓名为:陈XX,系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街道川外村居民。

特此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内容只能依据档案记载书写,档案中无记载的内容本处不予证明。

4、办理亲属关系证明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我处工作人员经核查其档案记载后出具证明。

办理亲属关系证明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前来我处办理,因特殊原因,本人确无法前来委托他人办理时,本人应出具委托书。

二、夫妻关系证明

因新婚姻登记制度改变了婚姻登记的办法,自其执行起,我处已不再具备出具夫妻关系证明的资格,教职工办理有关夫妻关系的事务请持《结婚证》前往办理,本处不出具相关证明。

三、教职工亲属办理与教职工有关的事务

教职工或教职工亲属来我处办理涉及亲属关系有关事务(如:请婚假、出国探亲、领取有关费用、代理各种事务等)时,非本院教职工亲属应出具《身份证》,办理涉及夫妻关系事务的应出具《结婚证》,无相关证件我处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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