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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收入证明》办理手续
2016-05-05 12:00     (浏览次数:)

收入证明使用学院制定的证明文本或有关政府部门、机构提供的文本格式。所证明的收入数额不能超过本人在本院获得的实际收入数额。须证明的收入数额中包含由所在部门发放的,应提供所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我处不证明教职工在本院外获得的各种收入情况。

办理收入证明应由教职工本人前来办理,若有特殊原因本人确无法前来,委托他人办理时,本人应出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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