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
2016-05-05 12:00     (浏览次数:)

渝人发〔1998〕1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及《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升级考试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具贯彻执行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有关规定,坚持培考自愿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构架新的考试考核模式,探索新的考试考核管理制度,严格办事程序,坚持考试考核标准,保证考试考核质量。

通过技术工人的升级考试考核,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综合素质,调动工人的生产、工作积极性,努力造就一支各方面过得硬的技术工人队伍,并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尤其是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升级考试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升级考试考核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在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具备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

三、升级考试考核的内容

升级考试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的水平,从事技术革新的成果及安全生产达标情况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核标准按国家和市颁布的标准执行。

四、升级考试考核的申报条件

(一)凡考取技术等级并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可参加升级考试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试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试考核。

本款规定的工作年限的计算,应从申报者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当年计算一年;工作年限有间断应合并计算的,其当年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本等级工作年限,从本人执行本等级工资之月起计算。第一轮升级考试考核的工作年限和本等级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1999年。

(二)申报参加升级考试考核的技术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批准参加技术业务水平的考试。

(三)对在本等级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工人,报经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可不受工作年限、从事本等级工作年限的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的考试考核: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技术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技术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技术工人。

4、曾在部队获得军以上与现岗位相近的技术业务比赛前三名的技术工人;由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或荣记一等功臣并保持荣誉的技术工人。

符合本款规定条件的技术工人,由所在单位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破格申报等级工考试考核报批表》,并附有关证书、证件复印件,市属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属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查后,汇总报市人事局审批。

五、升级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人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分级管理并组织实施。具体分工是: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的技术工人,由市人事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区县(自治县、市)及其所属单位的技术工人,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培训、考试考核。

(二)升级考试考核工作每两年组织一轮。第一轮为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截止1999年12月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申报参加第一轮的升级考试考核。第二轮为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截止2001年12月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申报参加第二轮的升级考试考核。以后顺推。

(三)技术业务水平的考试实行培考分离,全市统一教材、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分级评卷(市人事局负责全市高级工和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渝单位的中级工、初级工的评卷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负责本地区中级工、初级工的评卷工作)。有关“四统一”和评卷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技术工人所在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依据本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即在本等级工作期间连续5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者,该两项考核为合格。如其中某年考核为不称职,则从次年考核为称职的年度起,重新计算考核年限。

(五)技术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培训,实行工人自愿参加的原则。培训课时:晋升高级工120~150学时;晋升中级工90~120学时。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所培训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要求,按照全市统一的教材制定教学计划,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后实施。

(六)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均合格,技术业务水平(业务理论、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高级工和市级单位、中央在渝单位的中级工、初级工,由市人事局综合审定技术等级,并颁发证书;区县(自治县、市)及其以下单位的中级工、初级工,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综合审定技术等级,并颁发证书。

六、升级考试考核合格后的工资待遇

(一)晋升高、中级技术等级的中、初级技术工人,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高、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将原所执行的中、初级工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额分别就近就高靠入并执行高、中级工的工资标准。

(二)升级考试考核合格获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增加工资的时间,从本人参加该轮考试考核合格并获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当年或次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办法另定)。

(三)因种种原因未能参加首次考核定级的技术工人,其考试考核合格获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增加工资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七、有关问题

(一)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的申报、培训、考试考核、评审、颁证等所需经费,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人事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立名目,自定标准,严禁乱收费。

(二)部颁考核标准中尚未设立中、高级工的工种,暂不组织升级考试考核。

(三)经组织安排转换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按现工种岗位申报升级考试考核。

(四)参加本轮升级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继续申报参加以后各轮的升级考试考核。

(五)新参加工作已转正定级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确定初级工的考试考核,其申报条件按人事部人薪发〔1994〕50号第四条(二)款执行。其中,中专、技术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获得政府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且获证工种与现工种相应的,可免予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但应由所在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为合格的确定为初级工,由各单位按申报程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颁发证书,并从定级之月起,执行初级工的工资标准。

(六)凡未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含企业调入、部队复员退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必须经考试考核确定技术等级。其申报条件按人事部人薪发〔1994〕50号第四条(二)款执行,考试考核内容和办法按本实施意见办理。

(七)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及劳动教养的技术工人,从受处分或处罚之月起,由所在单位收回技术等级证书。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从本人执行初级工工资标准之月起,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所在岗位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本等级工作时间从发证当年起重新计算。

(八)中央在渝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升级考试考核,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九)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的升级考试考核,执行本实施意见,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颁证。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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