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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年限计算
2016-06-01 12:00     (浏览次数:)


 

以实际聘任在岗的任职时间计算(任职有间断的须扣除间断时间),工资套改,任职当年计算为1年。


 

有关具体情况的计算方法如下:


 


 

职员职务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任命机关(单位)的任(聘)时间为准;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实际聘任时间为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任职起始时间以重庆市人事局规定的考工定级当批次的聘用起始时间为准。


 


 

由高等级岗位到低等级岗位的高等级岗位任职时间可与低等级岗位任职时间合并计算。由专业技术岗位改聘到管理岗位原任专业技术职务可按以下条件与新聘管理岗位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正高级职务改聘三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副高级职务改聘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中级职务改聘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助理级职务改聘管理九级及以下岗位,技术员级职务改聘管理十级岗位。(管理岗位转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不能按上述标准反向计算)


 


 

2006年6月30日之前没有担任过新改聘岗位系列的任何职务的,按起参加工作时的学历确定见习期及转正岗位等级,再按2006年套改文件规定进行套改并按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规定按年增加薪级工资后,确定新改聘岗位的薪级工资。(渝人发 [2006]144号文)


 


 

工人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其任职起始时间以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转干”时间计算,之前单位自行聘用的时间不能计算任职年限。


 


 

以下情况不能计算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计等次或未考核的;连续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在职人员读统分研究生的读书期间;停薪留职(包括自费留学)期间;未签、缓签聘用合同的时间。


 


 

受降职、撤职处分人员受处分前后的同级职务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受留用察看、开除、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等处分、处罚任职年限从聘现岗位时间起计算。


 


 

自动离职后重新参加工作,任职年限从聘现岗位时间起计算。


 


 

(渝办发 [2006]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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