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2016-06-01 12:00     (浏览次数:)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2006年7月,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发生了变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计发
符合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108号)规定,享受休假的工作人员,其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计发
㈠ 符合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㈡ 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符合出国探亲条件的,出国探亲3个月以内,其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超过3个月,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三、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计发
㈠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㈡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㈢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
四、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计发
工作人员事假(包括因私事短期出境)期间的基本工资,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的规定计发。
五、婚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计发
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的工作人员,其婚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计发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
七、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
㈠ 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㈡ 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
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中,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的基本工资包括提高10%工资标准。
八、见习(初)期、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作人员,分别以见习(初)期、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
九、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主题词: 人事 假期 工资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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