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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费计算标准
2016-06-01 11:56     (浏览次数:)

退 休 费 计 算 标 准


 

类别
工作年限及有关条件
按基本工资计发比例
法定年龄退休
工作年限35年以上
90%
工作年限30—34年
85%
工作年限20—29年
80%
工作年限10—19年
70%
工作年限10年以下
50%
特殊情况
公伤退休
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
100%
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
95%
建国前从事技术工作的高级专家,两航、招商局、海军起义人员、驾机起义人员,长期与我党合作的党外老同志
100%
职业病符合过去规定可享受90%的人员
97%
提高待遇
子女持有《独生子女证》者
提高5%
获得全国、全市(省)和中央部(委)“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荣立“一等功”,获得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四等以上奖。(提高5—15%)
按市人事局批准的提高比例执行
注: 提高待遇不能超过原工资额。提高待遇须市人社局审核批准后放能执行。
退 职 生 活 费 计 算 标 准
工作年限
按基本工资计发比例
不满10年
50%
10—19年
60%
20年以上
70%
文件依据:国发〔1978〕104号、渝府发134号、渝府发〔2000〕103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42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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