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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有可能涉及的各种奖励一览
2016-05-05 11:01     (浏览次数:)

奖励类别

奖励名称

授奖或批准机关

现行法规依据

备注

授予荣誉称号

全国先进工作者

国务院

国务院表彰奖励文件

成果奖励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396号国务院令)

国家自然科学特、一、二等奖

国家技术发明特、一、二等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一、二等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

国务院批准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1994年3月14日发布)

国家部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授奖

授予荣誉称号

重庆市先进工作者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重庆争光贡献奖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渝府发〔2006〕51号

1986年9月9日国家教委、中国教育工会表彰的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重庆市争光奖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教育部会同人事部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评授奖文件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

中央机构、国务院部委,重庆市人民政府

有关评授奖文件

单项工作奖

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教育部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记功

一等功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

成果奖励

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重府令第51号1993年04月19日发布)

重庆市自然科学特、一、二等奖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技术发明特、一、二等奖;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特、一、二等奖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国家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

教育部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

重庆市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

教育部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2003-2-26发布)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渝府令第172号2004年6月21日发布)

全国优秀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

教育部

教育部有关评授奖文件

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

省级以上工、青、妇组织授奖

授予荣誉称号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总工会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

有部分省市的个别年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全国三八红旗手

全国妇联

有关评授奖文件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评选表彰办法》(中青办联发〔2010〕2号)

重庆五一劳动奖章

重庆市总工会

有关评授奖文件

重庆三八红旗手

重庆市妇联

有关评授奖文件

重庆青年五四奖章

共青团重庆市委

《“重庆青年五四奖章”评选办法(试行)》

重庆青年五四红旗手

市级政府部门授奖

单项工作奖

重庆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市教委会同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市教委有关评授奖文件

记功

二等功

重庆市人社局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渝人发(2000)139号)

三等功

重庆市人社局、市教委

嘉奖

嘉奖

市教委

重庆市奖励表彰工作文件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规范市级部门内部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8〕15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办法》(渝人发(2000)139号)

说明:

1、上表收集的是学校教职工有可能获得的、规范性的各种政府奖励和工、青、团组织的奖励;若有遗漏、差错,请指正。

2、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政府人事工作部门是政府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除记三等功、嘉奖之外的其他奖励必须是经同级政府人事工作部门批准或与同级政府人事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才是规范的奖励,否则均不会被认可。

各种处分一览表

处分种类

处分期

给予处分的权限

警告

6个月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撤职处分只适用于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记过

12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24个月

开除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1、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所用的处分种类请查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3、受开除处分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具体程序和要求详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4、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文件依据:国家人社部、监察部2012年8月22日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奖励工作程序处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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