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核工作流程及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2016-06-28 04:50     (浏览次数:)

教职工考核工作流程

 

 

 

 

 

 

 

 

 

 

 

 

 

 

 

 

 

 

 

 

 

 

 

 

 

 

 

 

 

 

 

 

 

 

 

 

 

 

 

 

 

 

 

 

 

 

 

注: 1、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在6个月考察期满后,所在部门应根据其考察期表现重新确定为

不合格

2、未设科室且教职工人数很少的部门对第2345项程序可合并进行,但不能因此影响考核

工作质量。

3、图表中所称部门主管领导,系指部门某方面工作的主管领导(若部门只有一名领导,即指该

领导)。


教职工考核工作若干问题处理办法一览表

 

 

各种特殊情况

处理办法

考核结论的确定

考核当年度病、事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

不予考核

不确定等次

停薪留职

出国逾期未归(当年超过6个月),自费留学超过1年。

630前退休

可免予考核

提前离岗、退养

免予考核

(不填写《考核情况登记表》,不进行评议,但须填写入考核花名册,并根据相关机关、组织的反映,作出考核结论)

未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确定为合格,一般不能确定为“优秀”。

当年休哺育假超过6个月

公派出国人员在批准的出国期间,自费留学人员出国1年内。

学术休假人员

依据学术休假前后的表现和学术休假期间的科研任务完成进度情况进行考核。

可先确定等次,《考核情况登记表》后补。

国内脱产学习

由原工作部门进行考核,以培养单位出具的学习鉴定为考核依据

外出脱产学习人员应在考核时间内主动填写《考核情况登记表》寄回所在工作部门。

学习成绩合格,培养单位无违纪等不良反映即可评定为合格,一般不能确定为优秀

可先确定等次,《考核情况登记表》后补。

外单位借用人员

由原工作部门进行考核,以借用单位出具的工作表现鉴定为考核依据

一般不确定为优秀

调入人员、复转军人

现所在部门根据原单位(部门)的鉴定和来本部门后的表现进行考核

确定等次

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仍拒绝的

部门代其填写表中个人填写栏目(工作总栏不填),并在考核评语栏中注明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

可确定为不合格

被立案审查人员

参加考核

暂缓确定等次,结案后根据结案结论确定等次或不确定等次。

受处分人员

受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参加考核

不得确定为优秀

受党内严重警告(因职务行为错误)、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当年

参加考核

确定为不合格

受记过、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非职务行为错误)当年,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三年,受开除留用察看、降职、撤职处分在处分解除前。

参加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同时受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的按党内处分确定等次,其不确定等次的时限按其中处分时限长的执行。

         

1、不符合上述特殊情况之一,考核当时又不在校的,部门可根据其表现先行评议考核,在其返校再及时完善填写《考核情况登记表》等考核工作手续。

2、免予考核的本人不需要填写《教职工考核情况登记表》,由所在部门代其填写表中个人填写栏目(工作总结栏不填),在工作总结栏中注明其何种情况,在考核评语栏说明因何种原因免予考核。

3、免予考核和不予考核的人员仍要填写入本部门《教职工年度考核花名册》中,在“考核结论”栏中填写“免予考核”或“不予考核”,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免予考核或不予考核的原因。

文件依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渝人发[2000]138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渝人发[2001]161号)

《四川外语学院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涉及考核工作的其它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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