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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类 休 假 及 其 待 遇 一 览 表
2016-05-05 10:35     (浏览次数:)

 

休假名称

假期

休假条件和请假依据

文件依据

假期待遇

备注

寒暑假

按学院规定时间

学院办公室放假通知

《教师法》等

工资照发

婚假

15天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持《结婚证》和请假申请书,所在部门同意,按准假权限批准

《婚姻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渝委[1982]34号、渝人发[1999]17号

按出勤对待

路程所需时间另给假

产假

178天(其中产前15天),给予丈夫20天的护理假;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加15天

流产,按医院证明给假:怀孕不满4个月15天,4个月以上42天。

宫外孕30天。

女职工生小孩或流产。接生医院(定点医院)出具的休产假证明,报人事处备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教人[1992]8号、人薪发[1994]7号、川外院[2001]41号

教职工产假与寒暑假重叠的时间,可顺延。

产假后,小孩满一周岁前,每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多个婴儿,每多一个增加1小时。

延长产假

产假后至小孩满一周岁

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处级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基本工资的75%

探亲假

在寒暑假中休假。探配偶或未婚探父母每年1次,已婚探父母4年1次。

不能利用周末与探亲对象(配偶、父母)团聚。本人提交探亲路费报销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查,财务处审核报销。

出国出境探亲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批准,人事处审批。

国发[1981]36号、川劳险[1981]23号等文件

探配偶或未婚探父母报销往返汽车或火车硬座费;已婚探父母报销往返汽车或火车硬座费超过本人基本工资30%部分。出国出境报销境内车费。

出国出境探亲:

按(82)侨政会字第01号、劳人险[1983]16号、(88)教外综字00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见《公职人员假期待遇文件选编》)

丧假

5个工作日

直系亲属(含公婆、岳父母)去世。能证实系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所在部门批准。

渝人发[1999] 16号

按出勤对待

路程所需时间另给假

公伤假

医疗期(公休日、节假日在内)

因公受伤(包括旧伤复发),所在部门公伤报告和定点医院证明,按管理权限批准

劳动保险条例、[56]内优字第16号

病假

定点医院建议的休息时间(节假日在内)

生病必须离岗或休息,定点医院证明,按管理权限批准。

国发[1981]52号

渝人发[1994]43号

见病假待遇表(图表7)

因私出国出境

出国:3-6个月

出境:1个月

(均含公休日、节假日在内)

须本人出国出境前往处理的家庭或私人事务。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

[83]侨政会字第007号、劳险字[1988]5号

事假待遇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超过批准假期停发工资;超6个月,作辞退处理。

事假

按批准时间(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必须由本人前往处理的家庭、私人事务。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批准。

不发岗位津贴;累计5天内发工资,超过5天的,超出期间停发基本工资

公假

按批准时间

有关上级部门、领导的通知、指示

按出勤对待

学术休假

1—12个月(按学校批准的时间执行)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项目合作、做访问学者、进修、讲学、著书等

川外院〔2005〕1号

休假期间岗位津贴学院发(2001年8月30日院务会)

其他假

按川外院[2001] 41号文规定的相关时间

有符合川外院[2001] 41号文规定的有关事项发生。凭有关部门、单位的通知、证明请假,所在部门批准

《四川外语学院请销假、考勤办法》(川外院[2001] 41号)

比照公假对待

注:① 批假权限: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由所在处级部门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报人事处批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及以上假(除寒暑假外)均需院领导批准。

② 以上假期,在作考勤记载时,均不记载其中的非工作日

③ 教职工有国家法定假事项发生应当准假(在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情况时除外),教职工有其它请假事项发生时,应当准假。(特殊情况工作确实无法离开时,应作妥善安排)

④ 教职工谎报情况骗取休假或未按批准权限经批准休假,其已休假时间视为旷工,考勤时作旷工记载。

 

 

 

病假工资待遇表

基本工资

岗位

津贴

备注

休假时间

工作年限

发放比例

执行时间

连续病假2个月内

100%

按休假实际占用的工作日数计扣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日津贴标准=月岗位津贴标准÷21(天)

连续病假2-6个月

工作年限不满10年

90%

从第3个月起

工作年限10年以上

100%

连续病假超过

6个月

工作年限不满10年

70%

从第7个月起

工作年限10年以上

80%

 

(文件依据:渝人发[2007]57号、川外院[200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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