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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
2023-10-26 09:02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

 

川外办发〔2019〕85号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开招聘原则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引进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统筹领导。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分管人事、教学、科研的校领导及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科办、科研处负责人为成员。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人事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人才考核与认定小组,对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与认定,确定所属人才类别。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由学科办、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教师发展中心、同行业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公开招聘计划的制定和公布

1.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不超过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前提下提出用人需求。

2.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进人计划,按照重点学科、特色专业、重点研究领域进行合理统筹,并结合学校整体人员编制情况给出建议意见。

3.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最终制定本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和招聘简章。

4.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形成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该计划和招聘简章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备案。

5.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核准的招聘计划和招聘简章,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报名和资格审查

1.应聘人员通过四川外国语大学招聘网或者招聘简章发布的其他报名方式进行网上报名。

下列人员不属招聘范围: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6)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9)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2.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凡是不按规定完善网上报名流程并上传相应印证材料的,按照无效报名处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核。

3.报名情况公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招聘简章要求,对报名人数以及资格审核情况予以公示。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比例的,除特殊岗位和急需短缺人才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

第七条  考核。考核可采用笔试、专业技能测试、面试等方式进行。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采取考核招聘的人才,直接通过面试确定拟聘用人选。其他非高层次人才应参加笔试。考核方式由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在招聘简章中公布。

第八条  笔试

1.考试的命题、制卷和阅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招聘简章和实际报名情况,上报市人力社保局人事考试中心,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的命题、制卷和阅卷。

2.组织实施。笔试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3.成绩公布。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考试成绩,并在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

4.确定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照岗位规定的比例选拔参加面试的人选,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并列,则均进入面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除紧缺人才岗位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紧缺人才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可作为紧缺岗位开考,但笔试成绩不能低于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分。

5.公示。参加面试的考生在四川外国语大学招聘网上进行公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公示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查。

第九条  面试

1.制定面试方案。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岗位报名情况拟定面试计划,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面试计划,制定面试方案。面试通常根据岗位报名情况分批组织。

2.组建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人数为奇数,至少5人,其中校内考官不得高于60%。对招聘单位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面试考官应具有博士学历和教授职称,紧缺专业可放宽至博士副教授或者副教授。

(1)辅导员考官小组。辅导员考官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负责人以及校外专家组成。主考官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

(2)教学科研岗学校考官小组。教学科研岗学校考官小组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校外专家组成,主要对考生的科研、师德师风等综合素质进行考核和认定。主考官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担任。

(3)教学科研岗位院系考官小组。教学科研岗位院系考官小组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院系学术负责人和校外专家组成,主要对考生进行专业技能测试。院系学术负责人和校外专家由用人部门推荐。主考官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担任。

3.实施面试。

(1)面试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组织实施,并对面试考场的面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监察处担任监督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2)回避制度。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研究生导师与学生关系的,应实行回避。面试开始前,主考官带领考官小组与面试考生统一见面并逐一介绍,确定是否有回避的人员。

(3)宣布面试信息。面试前应将面试方案中考生须知的信息告知考生。制定面试方案时,应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4)成绩计算。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按评分标准评定。面试考官在7人及以上时,面试成绩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其余考官的平均分计为考生的最后得分。面试考官少于7人时,各考官的平均分计为考生的最后得分,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教学科研岗面试总成绩=院系考核成绩×40%+学校考核成绩×60%                

(5)公布面试成绩。面试成绩须经主考官和监督员签名确认,并由主考官当场宣布,考生签字确认。

(6)考生面试成绩最后结果在90分以上、60分以下的,招聘单位或面试考官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各面试考官评判理由、评定分数,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体检人员的确定。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按照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人员。当考核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高者优先。如果还不能确定人选,则年龄小者优先。体检人选名单及体检有关事项,学校将及时在四川外国语大学招聘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考察。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对体检合格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师德师风情况、学习工作实绩、业务能力、职业测试、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停聘用;发现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的材料或信息不实影响审核结果的,或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

第十二条  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其缺额按照体检人选的确定原则做依次递补。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第十三条  拟聘用人员公示。考察合格人员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选)聘公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要求,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四川外国语大学人才招聘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单位及岗位等。

第十四条  录用

1.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报重庆市教委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2.拟聘人员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取得并提交应聘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并持上述证书(境外留学人员需加持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报到。否则视为不具备应聘条件,取消聘用资格。

3.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工作全程接受四川外国语大学监察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对公开招聘工作显失公正的,一经查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宣布考核成绩无效,必要时可重新组织考核。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聘用资格处理。对违反操作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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