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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非在编专业技术和职员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2018-06-28 03:41     (浏览次数:)

    四川外国语大学

非在编专业技术和职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的人事制度改革,采用灵活用工的方式充实学校紧缺岗位工作人员,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员,特指通过本办法纳入招聘范围招聘、管理的非在编专业技术和职员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委托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作为本办法所指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四条 招聘岗位

各单位在不超过本单位核定编制数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实际人员情况上报非在编专业技术和职员岗位招聘计划。学校根据需要和统筹安排,审定本年度非在编专业技术和职员岗位招聘计划。

第五条 招聘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二)学历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取得相应学位。

符合《四川外国语大学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修订)》(川外办发[2017]90号)里规定的第一、二、三类人才的配偶,学历条件可降低为本科。

(三)符合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不属招聘范围的人员条件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为笔试、面试、实作实践考核等。

第七条 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四川外国语大学人事工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或学位)、专业、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拟聘部门等。

第八条 纪律要求

非在编专业技术和职员岗位人员招聘工作及其各个环节,均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以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应聘人员也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首聘期管理

第九条 首聘期管理

(一)签订合同

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至学校签订协议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签订派遣劳动合同,学校委托其进行相应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二)首聘期工资福利待遇

非在编专业技术和职员岗位人员合同期首聘期为一年,期间应发工资待遇按照4000元/月执行。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委托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缴纳手续。

(三)首聘期考核

首聘期结束后对非在编专业技术和职员岗位人员实行聘期考核。

1.考核标准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

(1)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2)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4)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考核内容

(1)服务对象测评(占权重50%,计50分)。

服务对象测评按照岗位分类管理进行。教学人员此项测评以本科教学评教成绩为依据;辅导员此项测评以学生工作部上一年度辅导员测评成绩为依据;管理人员此项测评以服务对象评测分数为依据。

(2)本单位测评(占权重的50%,计50分)。

本单位测评由本单位领导和同事根据量化指标,对其工作表现给出总体测评成绩。

以上两项测评成绩汇总成为被考核人员首聘期考核成绩。

3.考核结论

首聘期考核成绩在80分及其以上人员,按照工作岗位分类排名。分类排名在前95%及其以上的人员,提交非在编人员首聘期考核委员会评审,确定考核结论。评审办法和细则根据学校岗位和职数结构限制和学校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经评委会评审考核结论确定为合格的人员,参照校内同类岗位同等学历在编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在首聘期评审结论未合格、分类排名为后5%或首聘期考核成绩为60分—80分的人员,考核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首聘期延长一年,第二年重新参加首聘期考核。

首聘期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下的人员,考核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首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或连续两次首聘期考核基本合格的人员,学校通知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解除其派遣合同。

第四章 岗位聘任和晋升管理

第十条 岗位聘任

首聘期考核结论确定为优秀的人员,根据《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3号)关于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内岗位设置与聘任办法》(川外办〔2014〕38号)关于校内岗位聘任的有关规定,参照校内同类岗位同等学历在编人员的条件聘任到相应岗位上。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

每年对已聘岗的非在编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各聘用部门根据聘任人员实际工作情况予以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人员,学校通知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服务机构解除其派遣合同。考核依据参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渝人发〔2000〕138号)执行。年度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岗位晋升

非在编人员的岗位晋升参照《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3号)关于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有关规定、《四川外国语大学校内岗位设置与聘任办法》(川外办〔2014〕38号)关于校内岗位竞聘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具体的有关岗位晋升文件通知执行。

(一)管理岗位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核定全校人员编制和职数结构。在编制和职数结构限制下,已聘岗的非在编人员参照在编人员岗位晋升相应条件和规定参加管理岗位竞聘。竞聘上岗后,聘任到相应岗位上。学校委托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公司办理相应材料移交和委托存放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核定全校人员编制和职数结构。在此编制和职数结构限制下,已聘岗的非在编人员参照在编人员职称评定条件和规定参加职称评定。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如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学校委托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公司办理相应材料移交和委托存放工作。

第五章 薪酬和福利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岗工资

已确定岗位的非在编人员的财政岗工资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21号)执行。

第十四条 校内岗工资

根据非在编人员所聘岗位,参照《四川外国语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川外办发〔2018〕68号)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和福利

学校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委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为非在编专业技术和职员岗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缴纳手续。

住房补贴、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体检费、工会福利、探亲路费报销等均参照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非学历(学位)培训参照学校培训管理办法执行,脱产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培训

非在编人员考取全日制硕士、博士的,学校通知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获得博士学位后,如参加学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获得硕士学位后,参加学校非在编人员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中首聘期考核达到合格等次的人员,如重新录用,不再进行首聘期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外国语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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