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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转换到教学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2016-05-04 05:32     (浏览次数:)

川外办〔2012〕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校内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实现人力资源优化组合,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1〕1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针对我校在编、在岗的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且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从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转换聘用到教学岗位。

第三条转岗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从严控制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转岗条件

第四条转岗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具有博士学位(含在读博士),特殊急需专业可以放宽到硕士学位。

(六)女性管理人员和辅导员40周岁及以下,男性管理人员和辅导员45周岁及以下。

(七)具有1年以上教学经验,并通过人事处、教务处组织的校内专家试讲考评。

(八)在本专业核心及以上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九)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且转岗前四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章转岗程序

第五条申请转岗的程序:

(一)个人填写《四川外语学院校内人员转岗审批表》,交所在单位及拟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二)人事处进行申请人员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会同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其进行教学等方面综合考核评价。

(三)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四)转岗人员到人事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四章转岗聘用、待遇及管理

第六条管理岗位转换到教学岗位,按教学岗位设置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转岗人员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其原聘用岗位自然解聘。

第八条转岗人员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

第九条除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形外,聘期内原则上不能进行转岗。

第十条本办法从二一二年十一月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外语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 2012年 11月 7日 印发)

《四川外语学院校内人员申请转岗审批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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