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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渝职改办〔2010〕212号)
2016-05-05 12:35     (浏览次数:)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职改办〔2010〕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我办在总结近两年开展特殊人才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人才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鼓励创新、超越和探索,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人才是指具有较高能力和素质,能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业内和社会认可,贡献突出,并具有一技之长的专门人才。

第四条  特殊人才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注重实践和贡献,实行同行署名推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考察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业内和社会认可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把评价人才和发现人才结合起来,坚持在实践和群众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虽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各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水平、论文要求等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员。

第六条  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资格,不纳入认定范围。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特殊人才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㈡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申报认定有从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㈢身体健康。

第八条  本人书面申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认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符合6—14项条件者,须经本专业两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0年以上、且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技术人员署名推荐):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市(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以上。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2项。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5.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2项。

6.获得省(市)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7.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的全国性文化艺术类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国家文化艺术类一级学会(协会)的美术、设计、音乐、舞蹈、戏剧、影音作品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8.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9.主持完成3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0.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销售发票)。

11.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农业(林业、农机、畜牧、水产养殖)技术推广和服务,在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需提供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下同)。

12.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成果被省(市)级及以上政府或国家级部委采纳并推广应用。

13.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创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业领先水平。

14.其他能证明为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引导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业绩成果。

第九条  本人书面申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符合6—14项条件者,须经本专业两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署名推荐):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2.获得市(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以上奖项。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5.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发明专利授权3项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发明人排名前五)。

6.获得省(市)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教学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以上。

7.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的全国性文化艺术类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一)或国家文化艺术类一级学会(协会)的美术、设计、音乐、舞蹈、戏剧、影音作品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或省(市)部委(局)颁发的全市性文化艺术类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以上。

8.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国家级星火奖二等奖(排名前三)。

9.主持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5项以上市(部)级科研及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0.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年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销售发票)。

11.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农业(林业、农机、畜牧、水产养殖)技术推广和服务,在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需提供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下同)。

12.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成果被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13.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要创新,且新成果能代表本行业较高水平。

14.其他能证明为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业绩成果。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申报人的情况,在全市高级职务评审专家库中选聘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考评认定。

第十一条 专家组由3名及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根据申报人的情况,到特殊人才工作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现场答辩,访谈了解单位领导和同事及周边群众的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组根据考察、答辩和访谈情况,参照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实名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两种。得到专家组应到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视为通过。

第五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本人申报。申报人应如实填写《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公示表》(A3纸打印一式六份),签署《诚信承诺书》,并请同行专业技术人员签署《特殊人才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须附推荐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单位考核材料,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学历、资历类证明,工作总结、获奖、科研、论文、论著等业绩类证明或经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经济、技术、社会效益等业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推荐单位鲜章)。

第十四条  单位考核推荐。特殊人才所在单位应就其品德、知识、能力、业绩、水平进行客观评价,考核推荐,并就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同时,在本单位公众场所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公示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纪检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  管部门审核。重点核实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在《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按上述认定程序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专家认定。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全市高级职务评审专家库中选聘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考评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公示。认定结果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审批。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并下达任职资格通知。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特殊人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遵守《诚信承诺书》所作承诺,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同行专业技术人员实名推荐特殊人才应认真负责,举贤荐能,唯才是举。

第二十一条  特殊人才所在单位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标准,严格把关,择优推荐。

第二十二条  认定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殊人才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并免考职称外语、计算机。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特殊人才,各单位(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可优先聘任。

第二十六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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