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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外语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4号)
2016-05-05 12:35     (浏览次数:)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外语学科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渝职改办〔 2009 〕 164 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外语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试行标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以便修订完善。

     

     

     



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外语学科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高等学校从事外语学科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㈠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学术诚信,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等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⒈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⒉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⒊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报副高级职务须聘任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申报正高级职务须聘任副高级职务5年及以上。

㈢外语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㈣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㈥学术成果鉴定严格按相关规定程序盲审

㈦教学及学术基本条件

1.教学条件

⑴任现职以来,系统承担2门(个别公共课教师1门)及以上本科(或专科)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240学时,其中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学时不少于120学时,课堂授课评价学校考核达到良好及以上。

⑵任现职以来,指导教学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或担任本科生导师工作2年及以上。

⑶学校应就教学业绩形成专门的评估意见,并实行课堂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

2.学术条件

应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可不受第二条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资历、职务档次限制,破格推荐评审教授或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㈠破格推荐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1.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⑴获得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或技术特殊荣誉奖。

⑵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或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前5名)。

⑶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⑷在全国有较大影响,是国内本学科同行公认的学术带头人。

⑸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或取得国内本行业特别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

2.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也可破格推荐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⑴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的主研人员(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⑵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前3名)。

⑶在国际或全国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外语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或主编出版学术专著1部,被本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评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独到见解。

⑷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或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重要空白。

⑸在国家重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主持解决了关键性学术理论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㈡破格推荐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1.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⑴国家教学成果奖一、二或三等奖的主研人员(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⑵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一、二或三等奖的主研人员(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⑶在本学科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在重庆市内外有重大影响,或取得重庆市内外全行业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

2.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⑴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科研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前5名)。

⑵在教研、教改、教材建设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果显著,获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或优秀教材一等奖、二等奖的主研人员(前5名)。

⑶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主编出版过全国统编教材,或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学科学术论文,或作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在国际或全国本学科(或本行业)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⑷提出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系统理论、观点,对学科发展有较大影响,受到重庆市内外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⑸在国家和重庆市重点科研项目中解决了重大学术理论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⑹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省、直辖市或自治区党委或政府采纳,对深化改革、发展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条  评审条件

教学评审条件与科研评审条件构成参评人员的评审条件,都是参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教学评审条件

1.教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1项省部级或主研(前3名)1项国家级教学教改项目。

⑵独著或主编(排名第一)教材1部并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材等级奖或主编(前2名)1部国家规划(21世纪教材、十五教材、十一五教材)教材。

⑶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一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⑷市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主持人(前3名)。

⑸学术期刊中发表教研教改论文2篇及以上。

⑹获市级各类教学授课竞赛等级奖及以上。

⑺每学年为全日制学生授课二门主干课程,课时量达240学时及以上,近三年每年课堂授课学校评价达到优。

2.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⑵主编(前2名)1部教材并获省级优秀教材等级奖及以上。

⑶主研(前2名)1项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

⑷校级及以上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负责人(前5名)。

⑸获校级教学优秀奖或校级青年教师技能竞赛等级奖。

⑹在学术期刊中发表教研教改论文1篇及以上。

⑺每学年为全日制学生授课二门必修课程,课时量达240学时及以上,近三年每年课堂授课学校评价达到优良及以上。

学术评审条件

1.教授

任现职以来发表的专著、论文、编著、工具书、正式出版的教材、译著(仅限学术著作和文学著作首译)等:

⑴正常晋升的科研成果量化总分不低于80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且在外语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校外至少1篇);或在外语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校外至少2篇)。

②独立撰写学术专著(专著中的相关内容,在撰写期间,曾以论文形式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过2篇及以上),且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外语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校外至少1篇)及以上。

③独立翻译(首译)文学名著或学术理论著作或主编(第一主编)教材(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工具书(大中型辞书),且在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和在外语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外语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校外至少1篇)及以上。

④获省级优秀教学或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至少1项(国家级成果奖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一名),且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外语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校外至少1篇)及以上。

⑤国家级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主持人,且在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和在外语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外语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校外至少1篇)及以上。

⑵聘任副高级职务年限不满5年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的,科研成果量化总分不低于160分,且满足第三条中(一)。

⑶未聘任副高级职务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的,科研成果量化总分不低于240分,且满足第三条中(一)。

2.副教授

任中级职务以来发表的专著、论文、编著、工具书、正式出版的教材、译著(仅限学术著作和文学著作)等:

⑴正常晋升的科研成果量化总分不低于50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外语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其它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②独立撰写或主编(第一主编)学术专著、教材、工具书1部及以上,且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③在外语类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④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和在一般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⑤获教学、科研成果奖(省部级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三等奖前3名,学校一等奖前2名)1项及以上,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外语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⑥主持精品课程(校级前2名,省部级前3名,国家级前5名)1项及以上,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外语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⑦主持省部级项目(前3名),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外语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⑵聘任中级职务年限不满5年破格晋升的科研成果量化总分不低于80分且满足第三条中(二)。

⑶未聘任中级职务破格晋升的科研成果量化总分不低于100分,且满足第三条中(二)。

第五条 附则

㈠本评审条件只是申报高级职务的基本条件,申报人是否达到该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㈡在教学、科研某一方面业绩特别突出、具有重要的学术影响或社会影响者,经重庆市高等学校外语学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可不受本评审具体条件的限制。

㈢所提供的论文、论著、教材、项目、奖励等成果是指任现职以来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相近、相关)的已结题或正式出版的成果,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第一作者或主持人,但内刊、增刊、论文清样不能作为代表作报送。

㈣双肩挑等教师的工作量不得低于上述教学工作量(授课学时)的二分之一。

㈤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㈥本条件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科研成果记分办法


附件:            

     

教学科研成果记分办法

     

㈠论文

1.《外语教学与研究》、《外国语》、《当代语言学》、《中国翻译》、《外国文学评论》、《现代外语》等权威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30分。

2.外语类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15分;外语类一般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10分。

3.非外语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10分。

4.《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报刊(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15分;省级报刊(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5分。

5.本科院校学报或省级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8分。

6.专科学校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5分。

7.其他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3分。

8.外语类增刊、专刊、内刊、论文集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5分;非外语类增刊、专刊、内刊、论文集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3分。

9.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加12分,转载三分之二加8分,转载三分之一及以下加5分。

10.被《人大复印资料》或《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加10分,转载三分之二加6分,转载三分之一及以下加3分。

㈡著作

1.人民出版社、高教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等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2分,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万字1.5分。本项最高计分不得超过40分。

2.正式出版的编著、教材、教参、工具书每万字1分;译著汉译外每万字1分、外译汉每万字0.7分,本项最高计分不得超过10分。

3.英语、俄语、德语、日语、法语以外的其他语种的词汇手册、习题集和校(院)内已使用过三年及以上未出版的教材每万字0.3分,本项最高计分不得超过8分。

㈢奖项

1.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80分,二等奖50分,三等奖30分。

2.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40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15分。

3.获校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4.获重庆市外语专业学会一等奖15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

㈣项目与精品课程

1.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50分,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30分,重庆市教委教学科研项目20分。

2.主持国家精品课程40分,省部级精品课程30分,校级精品课程20分。

㈤记分原则

1.以上记分项目,累计记分。

2.核心刊物以北京大学图书馆认定的为准。

3.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一项加分。

4.教育部人文社科奖视同国家奖。

5.多人合作的成果、奖项与项目,根据实际担任的工作确定得分;如无法确认的,按以下比例分配:二人6:4,三人6:3:1,四人5:3:1:1,五人5:2:1:1:1

     

     

     

     

     

     

     

     

主题词:高等学校 外语学科 职称 评审条件 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2009 年 7 月 16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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