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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2018-03-15 05:07     (浏览次数:)

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生育交件  

一.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交件

1、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再)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住院发票或住院费用结算单。

3、诊断书或出院记录。

4、外省生育须填《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附件2)

二.符合生育政策流、引产交件

1、产前检查费用(发票上须有医院章,不能使用医保卡(账户支付)结算,需与生产医院为同一家医院)报账的发票须粘贴在A4纸上

2、手术费用发票、病历、诊断书或出院记录(发票上须有医院章,手术费用使用医保卡(账户支付)结算的,不能报津贴,药品费须附处方)。

3、身份证

4、准生证或计划生育办出示证明及复印件(证明此人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加盖计划生育办章)。

三.不符合生育政策流产及其他计划生育手术交件

1、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手术费用发票、病历、诊断书或出院记录(发票上须有医院章,药品费须附处方)报账的发票须粘贴在A4纸上


人事处A308)提交证件和资料联系电话:65011952  蓝老师


生育职工生育并发症备案

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工伤生育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办公室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生育并发症包含:

1、产前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2、产时并发症: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3、产后并发症: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晚期产后

出血、产娠中暑、产褥期精神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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