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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路费报销
2018-07-14 04:17     (浏览次数:)

 

1、报销探亲路费条件:

 

符合渝人发[2002]180号文件及其解答意见规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在职正式教职工

 

2、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探视配偶和无配偶教职工探视父母,每年1次,报销学校至配偶(父母)工作地(无工作单位的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和普通汽车往返费用。

 

有配偶教职工探视父母,自结婚次年起计算,每4年1次,报销学校至父母工作地(无工作单位的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和普通汽车往返费用超过本人基本工资30%的部分。

 

3、申请和报销手续

 

(1)探亲当年,填写《探亲路费报销申请单》所在部门审核后,连同报销票据交人事处审批和申报金额授权。

(2)登陆财务系统网上申报,申报成功打印表单交人事处。

 

探亲路费只在探亲当年内报销,过时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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